
內蒙古環評充分發揮建設項目環境監理作用:國務院不久前下發《關于第1批取消6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明確要求取消建設項目試生產審批事項。按照要求,各地及時取消了建設項目試生產審批。但這給環保部門帶來了一個新問題:誰來填補試生產取消后的空白?
從環保部門內部職能分工看,做好取消試生產事項后對企業的環境監管,目前需要環境監察部門來完成。環境監察部門監管企業,是按照環評文件及環保部門對環評文件的批復,要求企業逐項去落實。如果轄區內新建企業數量較少,當地環境監察部門還能對付,但是如果企業量多面廣,環境監察部門將難以應付。
對此,筆者建議,取消試運行后,及時開展建設項目環境監理工作,可以有效彌補環評制度和環保設施竣工驗收之間的空白。多地正在開展的試點表明,建設項目環境監理,對于促進建設項目全面、同步落實環評提出的各項環保措施具有重要意義。內蒙古環評開展建設項目環境監理,可以實現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由事后管理向全過程管理轉變,由單一環保行政監管向行政監管與建設單位內部監管相結合轉變。
建設項目環境監理單位作為第三方,開展建設項目環境監理工作可以體現公正性和客觀性,可以有效解決企業難以落實“三同時”的問題。環境監理單位擁有熟悉環保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提供的是專業化的環境保護咨詢和技術服務,可以協助和指導建設單位全面落實項目環評文件及批復要求的各項環保措施。另外,項目在建設期間,駐廠或現場巡查環境監理人員能夠通過現場攝像、拍照等形式,內蒙古環評將與環保相關的重要隱蔽工程在項目建成后以影像資料形式呈現。